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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西安新城区法院发布2017年度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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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城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建军介绍了年全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忠实履行司法职责,务实践行司法为民,扎实推进司法改革,切实改进司法作风,打造新法铁军队伍等方面的亮点工作,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件。十大案件分别涉及惩治职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监护的保护,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教育培训机构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拍卖纠纷,以及严厉惩治避执、拒执切实保障民生权益的执行案件。

新城区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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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闵小刚挪用公款案

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未退还型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对非法占有的故意,应结合赃款的用途、还款的可能性及被告人的主观意愿综合认定;被告人虽无还款的实际行为但确有还款意愿,应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对提供线索型的立功认定,核心要素是审查该线索对其他案件侦破所起作用大小,对于仅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不构成立功,但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年1月至年4月,被告人闵小刚利用担任陕西省水利厅出纳及其下属的陕西省机电排灌管理站出纳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单位财务印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加盖在由其保管的支票上,先后多次从该单位光大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共计元、从西安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共计.27元、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将公款共计元分两次转至其朋友经营的莲湖区和平钣金营业部和秦王猛火厨具行,后将该款套取。以上共计.27元。上述款项均用于股票期货交易、偿还私人借款、购买彩票以及个人日常消费等。为掩盖其犯罪事实,闵小刚私刻银行印章,伪造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做账。年5月,被告人闵小刚向其单位投案。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闵小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巨大未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被告人闵小刚向其单位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闵小刚虽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陕西省水利厅相关财务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的线索,但该线索反映的涉案人员及事实已由侦查机关掌握,故其行为不属立功。根据被告人闵小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决:被告人闵小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闵小刚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我院近年来审结的涉案数额最大的挪用公款案。通过本案的审判表明,任何存在侥幸心理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防贪反腐的信心和决心,树立了廉洁从业的“高压线”,筑牢了保障国有资产的“防火墙”。

2

被告人韩某、杜某寻衅滋事案

作案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区分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沙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类黑恶势力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应当严厉打击。

年4月5日被告人刘某(另案处理)给杜某打电话让其和韩某帮忙在本市新城区街坊和东旭小区扎拉沙子和水泥车的车轮胎。三人骑摩托车于当日在新城区小区门前,用单刃折叠刀及管体三棱刀先后将被害人樊新庆、赵英峰、李亚峰等驾驶的5辆装沙车辆车胎扎破,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该5辆车无法行驶。后于4月13、14日又先后两次,再次采取上述手段扎破2辆拉运沙子的车辆。经鉴定,扎破的轮胎价格共计人民币元。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韩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杜某、韩某作案时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对被告人杜某、韩某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判决: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二被告人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对黑恶势力犯罪,即使未成年人犯罪且涉案价值较小,同样应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看似简单的未成年寻衅滋事案件,却隐含着涉及老百姓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沙霸”现象。该案的判决既对黑恶势力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又充分体现了宽中有严、严中有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3

西安丹尼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盛冠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定作人可以随时无条件地解除合同,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定作人应当赔偿;若定作人以承揽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为由解除合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是承揽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是存在根本违约,定作人单方请求解除合同,虽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后人民法院应依照过错原则及公平原则予以处理。

年7月20日西安丹尼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尼尔公司)与陕西盛冠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冠公司)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盛冠公司承揽丹尼尔公司的王记面馆厨房设备制作及安装,总价000元;盛冠公司按约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场所并经丹尼尔公司验收合格后,丹尼尔公司支付盛冠公司合同总价款的40%,盛冠公司按约完成货物的安装并经丹尼尔公司验收合格后,丹尼尔公司支付盛冠公司合同总价款的5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交货时间年7月25日前;安装完成时间年8月5日前;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年7月20日丹尼尔公司向盛冠公司支付元,剩余款项未付。丹尼尔公司认为,盛冠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制作安装合同,盛冠公司退还丹尼尔公司已付货款元;2.盛冠公司支付丹尼尔公司违约金元。盛冠公司辩称,丹尼尔公司违约在先,不同意丹尼尔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起反诉,请求丹尼尔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盛冠公司剩余货款元、违约金.55元。法院查明,盛冠公司未将定作物运送至丹尼尔公司指定场所,未与丹尼尔公司联系运送;丹尼尔公司后要求盛冠公司在其面馆开业前送货,但其未通知盛冠公司送货,定作物仍在盛冠公司存放。王记面馆已停办,丹尼尔公司无法使用定作物。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丹尼尔公司请求解除其与盛冠公司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应驳回丹尼尔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此可能忽略了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有过错及王记面馆已停办、丹尼尔公司已无法使用定作物的事实,不符合我国民法追求的公平原则。为了避免案结事未了,防止资源浪费和损失的扩大,对争讼之合同予以解除。因双方未严格按约履行义务,均有违约行为,考虑到盛冠公司作为专业定作物的生产单位等因素,遂于年6月26日作出()陕民初号民事判决:解除丹尼尔公司与盛冠公司争讼之制作安装合同;盛冠公司退付丹尼尔公司加工款元;驳回丹尼尔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盛冠公司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盛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看似简单的承揽合同案件,对法官适用法律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案厘清了承揽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严格界定了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法律标准,法官在处理本案时并未机械办案,而是打破常态,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并提炼出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继续履行的裁判规则,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次创举。本案是陕西省首次在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同时,送达了裁判要旨,目的是指导人们的行为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本案的裁判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毛某与毛某甲、张某某变更监护权纠纷案

作为被监护人的父母,长期不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当前一顺位的主体缺失或者亦无监护能力时,后顺位中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担任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毛小某,年3月25日出生,系被申请人毛某甲与张某某之女。年11月28日毛某甲与张某某协议离婚,约定毛小某由张某某抚养,后因抚养权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变更为由毛某甲抚养毛小某。被申请人自毛小某出生后未正常履行抚养义务,且至今下落不明,对毛小某未尽到监护职责。毛小某的祖父母年岁已高,无力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责任。申请人毛某系被监护人毛小某的姑姑。毛小某自出生后不久,一直与祖父母随毛某在深圳共同生活。申请人毛某及其丈夫贾某某现居住在深圳市宝安区,其女儿已经成年,家庭环境温馨有爱。为了便于毛小某日后的学习生活,申请人毛某自愿承担对毛小某的监护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毛某为毛小某的监护人。庭审中,通过询问,毛小某称自己一直随姑姑共同生活,其父母并未照顾过其生活,也没有给付过生活费,当庭表达了其希望继续同申请人毛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愿望。毛小某祖父母表示自己因年事已高,身体欠佳,无力监护抚养毛小某,同意女儿毛某作为孙女毛小某的监护人。贾某某表示毛小某自出生后不久一直居住生活在自己家中,其已经将毛小某作为自己的孩子看待,同意并支持妻子毛某作为毛小某的监护人。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母,长期以来未履行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毛小某的祖父母年事已高,无能力抚养毛小某。其姑姑毛某主动申请对毛小某进行监护,自愿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毛小某也已随其学习、生活多年,且当庭表示愿意继续随姑姑毛某学习、生活。申请人作为“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其申请既得到了毛小某现住所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也得到了毛小某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同意,申请人毛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毛小某的健康成长。遂判决:变更毛小某的监护人为毛某。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裁判过程坚持家事审判改革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案系该院首次特邀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及心理学专家、家事调查员与当事人共同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确定新的监护人时,法院不仅征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还综合考量了被监护人的意愿,监护人的健康状态、经济条件及其与被监护人生活联系,变更监护权后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等因素,在走访了被监护人的生活社区及学校后作出判决,本案对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具有借鉴及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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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娥与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案

第三人在借贷双方合同履行期间,以向债权人出具借据的形式接受债权人对原债务人的债权,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形成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借贷数额应以债权人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款利息未予约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陈玉娥、刘月娥系同事关系。年11月1日陈玉娥和刘月娥前往西安市雁塔区金福至尊特产商行(以下简称:金福至尊特产商行),陈玉娥通过POS机向该商行支付050元,并与该商行签订借款合同,与陕西世金华盛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金华盛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金福至尊特产商行向陈玉娥出具了收据。年12月6日刘月娥向陈玉娥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陈玉娥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到年5月3日。同日刘月娥从陈玉娥处拿走陈玉娥与金福至尊特产商行、世金华盛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后金福至尊特产商行和世金华盛担保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陈玉娥已向该分局报案。同时,陈玉娥以多次要求刘月娥偿还借款无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月娥:偿还借款本金050元及利息元,计元。庭审中,陈玉娥承认其诉刘月娥的该笔借款与其在年11月1日向金福至尊特产商行支付的是同一款项。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玉娥向金福至尊特产商行出借050元,由世金华盛担保公司为借款担保人后,陈玉娥将其与金福至尊特产商行、世金华盛担保公司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收款收据等原件转给刘月娥,刘月娥向陈玉娥出具了借条,由此事实可以证明陈玉娥已将债权转移给刘月娥,陈玉娥与刘月娥之间产生借贷关系,刘月娥应向陈玉娥承担还款责任。鉴于陈玉娥实际向金福至尊特产商行、世金华盛担保公司借款050元,故刘月娥应向陈玉娥偿还借款050元。陈玉娥要求刘月娥支付利息元,因双方对利息并无约定,不予支持。遂判决:刘月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陈玉娥借款050元;驳回陈玉娥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月娥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中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是简单易行且极其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履行期间因债权转移产生了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本案出借人将债权凭证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自愿向债权人出具借据后,应认定第三人与出借人形成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该案的审判,引导人们因民间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出借双方应就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否则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将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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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成成与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一般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在就商品向卖家进行咨询时,卖家故意隐瞒商品的性能和技术标准、不如实告知或告知的事项前后矛盾,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卖家支付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消费者有权主张增加赔偿的范围,不应包含运费;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年8月1日惠成成与永康市霸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锐公司)在淘宝网注册的美达威旗舰店的客服聊天中欲购买电动车,该旗舰店的客服人员称惠成成欲购买的车辆属于合法电动车,如果电动车需要在当地挂牌,售货方可以提供手续,亦可以另外支付元,找经销商代挂异地牌照,并称0W的电机时速在75码左右,后惠成成拍下0W电机、颜色为磨砂黑电动车一辆,含运费计元。霸锐公司提供的随车合格证载明:产品型号QUANSHUN72V0W,整车黑色,车架号码0415641,动力编号,出厂日期年8月14日,制造商霸锐公司,执行标准GB-,该标准为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20km/h。该合格证加盖霸锐公司检验专用章。惠成成收到货后到车管所办理手续,因该车未经CCC认证,属于国家禁售个人非法组装电动车,无法上牌。惠成成认为霸锐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霸锐公司退还购买电动摩托车款元,按车款3倍赔偿元,合计26元。庭审中,惠成成表示自愿将车辆向霸锐公司退还,电动摩托车款为元,惠成成诉讼请求的元包含运费元。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惠成成在向霸锐公司咨询时,霸锐公司称争讼之车辆合法,并可以在当地办理车辆挂牌手续,但根据霸锐公司自称的该车辆时速及合格证载明的执行标准,可以看出霸锐公司的陈述相互矛盾,霸锐公司未将该车辆的执行标准真实情况向惠成成告知,该车辆的时速超过了执行标准规定的最高时速,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霸锐公司的隐瞒行为致使惠成成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应认定为欺诈。霸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遂判决:霸锐公司返还惠成成支付的车款及运费元及赔偿款元;霸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10日内,惠成成将涉诉车辆向霸锐公司退还,退还运费由霸锐公司承担。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引导商家在出售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商品的性能参数和执行标准如实、全面且具体描述,不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作出误判,否则对其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该案的审判,促进了网络购物的诚信营商环境,引领了电商经营者依法、规范、有序的经营活动,体现了司法审判对网购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7

齐诗雯与西安新动态国际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培训人员选择签订培训合同与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学习方式、学习地点等因素均有一定的关系;为迎接高等教育考试决定参加培训的人员通常为高中学生,因其学习负担较重,课外时间较少且相对固定,培训机构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变更后的培训地点参加培训,需征得学员的同意;学员对培训机构调整学习地点后不能继续参加培训,并要求退还培训服务费,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年9月至年6月齐诗雯系陕西省西安中学学生,期间其在西安中学附近的凤城五路雅荷春天租房入住。年2月12日齐诗雯与西安新动态国际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签订的固定级别课程入学合同约定:齐诗雯注册课程级别为IM至UI级,共2级;学习期间自年2月13日至年2月12日;赠送课时年2月13日至年6月12日,即赠送环境课;学费总价元;双方还就级别调整、合同转让、休学复学等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齐诗雯缴纳学费元,于年2月14日开始在北大街名流天地大厦上课五次后,培训中心于年4月1日因故将授课地点搬至高新区海星广场B座29层,4月19日、4月26日齐诗雯上课两次,再未到培训中心参加学习。之后,齐诗雯多次与培训中心协商退还学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培训中心退还培训服务费元。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齐诗雯与培训中心签订的固定级别课程入学合同,依法应确认有效。齐诗雯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系西安中学高二学生,考虑到高中学生面临高考,学习负担较重,参加课外培训时间较少且时间段相对固定,培训机构的教育质量、学习方式、学习地点,对促成齐诗雯是否签订合同具有决定性因素,其授课位置能否顺利到达,也起着重要作用。签订合同时,齐诗雯居住地与培训中心的授课地点间交通便利方便到达,培训中心将授课地点搬至高新区海星广场后,如要求齐诗雯在有限的课外期间到新地址参加培训,与齐诗雯当时的生活学习条件不符,虽合同约定培训中心可以变更授课地点,但由此导致齐诗雯参加培训的目的不能实现,齐诗雯请求培训中心退还培训费,予以支持。考虑到齐诗雯已参加了部分课程学习,酌定培训中心退还齐诗雯部分费用。遂判决:培训中心返还齐诗雯培训费元。

宣判后,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在签订培训合同时,对培训地点的变更内容应作为特别事项,在签订合同前重点告知培训人,否则仅仅以格式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抗辩,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该案的审判对规范教育培训合同约定条款及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8

聂某与西安市公物拍卖行、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案

拍卖公司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拍卖标的公开拍卖时应及时、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的具体情况及瑕疵,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知悉后,取得标的即证明竞买人接受标的的瑕疵;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四至范围的划定并非拍卖公司或原房屋所有人的义务。

年5月13日聂某在西安市公物拍卖行(以下简称:公物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上以万元的价格成功竞得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商业房产,公物拍卖行的拍卖标书载明,所拍卖的标的房产位置在某小区1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着编号,并附有房产项目位置平面图,拍卖前聂某曾去所拍卖的房屋具体位置现场查看。标书中注明所拍卖的标的50%的面积被原租户继续使用,标的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房屋现有使用者自行交割,委托方协助交割事宜。竞买成功后,聂某与公物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该成交确认书中载明,房产位置、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注明所拍卖的标的50%的面积被原租户继续使用,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房屋现有使用者自行交割。后聂某向该房产的原所有权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三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三公司)出具了拍卖标的交割承诺书,并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聂某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因房屋交割受阻,聂某遂将公物拍卖行及房地产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物拍卖行及房地产三公司明确所拍卖房屋的详细坐落位置、四至范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与公物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聂某在与公物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之前,对所拍卖房屋的信息已知晓,且进行了现场实际查看,并向公物拍卖行承诺对拍卖取得的房屋自行交割,在交割过程中出现任何纠纷,由本人承担责任;原房屋所有权人房地产三公司亦配合聂某办理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拍卖交易已实际完成;聂某从房地产三公司过户所取得的房位置、房屋面积及原房产证书中附图和面积一致。遂判决: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聂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裁判的意义在于拍卖活动中拍卖公司如事先声明拍卖标的是以现状进行拍卖的,拍卖公司应当如实告知拍卖标的的现状和瑕疵。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对在拍卖前声明拍卖标的现状或瑕疵的,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9

雷欣与张和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难以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借助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设备录音、录像,实时向执行指挥中心报告执行进展,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现场指挥;执行时执行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单兵执法设备等仪器记录执行现场,并可协调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配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原系夫妻关系,3年9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因财产分割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某处房屋归雷某所有。嗣后,雷某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雷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某处房屋内搬出。判决生效后,张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雷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履行通知书等司法文书,督促其主动履行,腾交房屋,但被执行人张某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制定了详细周密的应急处置预案,向张和平送达了腾房告知书。执行当日,上级法院及执行法院在执相关人员在执行指挥中心指挥,法院执行干警30余人抵达执行现场,并协调公安、街道、社区等部门配合,对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园某处房屋进行强制腾退。执行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单兵执法设备等仪器进入涉案房屋。再次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主动搬迁未果后,执行指挥中心发出强制执行指令,执行干警迅速控制被执行人张某,并对房屋内财产进行清点、登记、搬离。全程通过单兵设备录音、录像,实时向执行指挥中心汇报执行进展,相关人员在执行指挥中心通过远程视频现场指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执行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已进入“互联网+”执行工作模式的新时代。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远程指挥作用,对重大执行案件、紧急执行事项等进行远程指挥,实现对执行现场的监督、指挥、调度,使执行工作效率大幅提高。本案系我省第一起利用省、市、区三级执行指挥中心联调联动机制处置的执行案件,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彰显了司法权威,维护了社会正义。

10

西安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与武力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债务人故意不履行义务,通过“转移财产”、“人间蒸发”等方式逃避债务,人民法院应根据其职业特点通过网络系统获取执行信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予以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全程参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其亲属告知其不配合执行可能会造成后果;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西安晋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商公司)与武力强租赁合同纠纷两案,新城区人民法院()新民初字第号和()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晋商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力强清偿两案房屋租金元。被执行人武力强在接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后,故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经过四查,武力强名下无房产、汽车及银行存款,且其固定住所不明,致两案均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晋商公司申请对以上两案恢复执行后,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是一名牙医,且正是年富力强之时,应该还会从事牙医工作的特点,通过企查查系统查询涉及武力强为股东或管理人员的企业,经过甄别,有两家涉及牙科的诊所可能与被执行人有关,执行人员遂到诊所所在地调查,发现其中一家诊所内挂有武力强的个人照片,综合其他因素,确认这个诊所应当是被执行人武力强所开办。

被执行人武力强被法院强制执行后,仍具开办诊所的能力,但其采取“躲猫猫”的方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武力强依法予以十五日司法拘留。之后法院邀请新闻单位一起前往武力强所开办的牙科诊所强制执行,武力强并不在诊所,其子称诊所是自己开办,与母亲无关,法院遂告知其武力强再不配合执行,可能会造成被拘留,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后果。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武力强之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带母亲到法院履行应尽的义务。武力强在儿子陪同下,到法院承认了错误,并与晋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现场支付案款元,其子也主动为以上两案未结款项作了执行担保。

本案执行的意义在于探索、创新、改良执行方式,提炼执行新举措,已经成为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重点。面对执行难,人民法院应突破传统的调查方式,借助现代信息化技术,通过网络新手段,对被执行人经常出现的地点、可能从事的行业进行排查,对该行业特定区域密集搜索,寻找击破“老赖”的招数,破解执行难题。

转载自:西部法治报

责编:大壮/校对:小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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