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可避免的会因各种矛盾产生肢体冲突,防卫行为也就由此产生,但防卫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认定却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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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23日晚,韩某吃夜宵与刘某发生冲突。韩某持三棱刮刀对刘某进行谩骂、威胁,纠缠未果后骑车离开。刘某心感不满,追上骑车的韩某将其推倒,韩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因不法侵害已不存在,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防卫过当。
年4月5日,李建国与刘明发生争执,李清华(李建国之子)见刘明手握柴刀与李建国争执,因担心父亲受伤,便上前夺刀并发生打斗。拿走刘明手中的刀后,继续加害,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法院认为李清华不成立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年8月27日,“昆山反杀案”成为全国热点。于海明与号称昆山龙哥的刘海龙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刘海龙嚣张跋扈持长刀追砍于海明。后刘海龙长刀意外脱手,于海明抢先捡起刀奋力反击,刘海龙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因于海明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刘海龙死亡结果的,属于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法院判其无罪释放。
遭受不法侵害时的反击行为,如何界定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挑拨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
1、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单来说,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能用缓和的手段制止侵害的,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定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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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自身生命遭受重大迫害,有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时,优先考虑自保,而非对不法侵害人的伤害限度问题。
日常生活中,因冲突引起的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案件十分普遍。案件的定性就显得非常关键。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及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司法实践,严格公正办案。
年11月27日,最高检又发布了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案例链接。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入侵住宅以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