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我保护是人类生存的本能。小心使得万年传。当一个人感觉到自己人身可能遭遇某种危害时,其出行时携带适当的防身器具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今晨8时30分许,陕西蒲城法院大厅门卫处例行安检时不慎从一妇女随身携带的包里检查到一把菜刀,空气立即紧张起来。
安检人员严肃责问:你来法院带刀干什么?
该妇女异常镇静地说:俺觉得没有安全感,有人可能会谋害俺,所以出门就在厨房顺手摸了一把切面刀带上防防身。
安检人员对该妇女的说法持怀疑态度,不敢擅自做主,迅速将此情形报告了院领导。院领导对此问题非常重视,立即组织多名人员将此妇女带至别处详细问询……
随即,门卫处立即加强了安防措施。
据当事人反映,今天早上蒲城法院门特别难进——安检特别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地区制订办法管理。
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据上述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可见:菜刀(又名“切面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该妇女为了防身带到“上堂”的行为是合法的,只是进门后要被保安人员将菜刀临时保管起来,“出堂”时再原物奉还。
编辑:国家依法治国战略研习小组
闲去路信东南风
.3.1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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