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小法庭,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李俊锋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俊锋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调戏被害人张某某遭拒后,当众持三棱刀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俊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又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俊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搜
一审判决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李俊锋在山西省清徐县凤仪北街某酒吧喝酒时,多次搭讪、调戏被害人张某遭拒,李俊锋一怒之下,从车内拿出一把三棱刀,返回酒吧向张某左腹部猛刺一刀,致张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系被三棱形锐器刺破下腔静脉致大出血死亡。该起犯罪系李俊锋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限内所实施。
太原中院于年12月22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俊锋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与其被撤销缓刑后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俊锋不服,以其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认定构成自首、量刑畸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书显示,李某锋此次作案系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作案。
年4月8日,李某锋因吸*被清徐县东湖派出所行*拘留,但因未满18岁不予执行;
年6月24日,李某锋因在饭店吃饭与人发生争执,持饭店菜刀砍伤被害人脸部,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且在缓刑期内,李某锋还曾与人打架斗殴。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来源:山西高院、人民法院报、法治日报等
来源:中国搜索
本文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