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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3/13 18:34:00
故意杀人罪的命案量刑辩护1-罪轻与轻罪

故意杀人罪,有既遂、未遂、中止之分;其中既遂的,属于八罪名命案之一。本文探讨的,就是作为命案的故意杀人罪,在轻罪与罪轻方面的量刑辩护。

一、罪轻辩护与轻罪辩护

罪轻辩护的罪轻,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罪轻辩护,泛指一切从犯罪构成或者基本犯罪构成方面进行的罪轻辩护,包括轻罪辩护、间接故意辩护、修正的犯罪构成(犯罪未遂、防卫过当…)辩护等等。

狭义的罪轻辩护,是指轻罪辩护以外的广义罪轻辩护。

轻罪辩护,是指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认为指控的犯罪事实符合另一个轻罪罪名的辩护(至于是只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而不提出轻罪罪名、即只阐明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还是既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同时论述轻罪罪名的成立,不是本文探讨的目标;但是,为了本文论述得更为清楚,笔者采用第二种方式进行阐释,但不意味着律师在具体的法庭辩论中会采用这种方式)。

本文探讨轻罪辩护、狭义的罪轻辩护中的某些内容,不考虑修正犯罪构成的罪轻辩护。

二、“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后者轻于前者。

这两种故意内容的不同,体现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区别,后者较轻于前者——因此,是故意杀人罪命案辩护中很重要的辩护理由、但也是辩护起来难度很高的辩护理由。

在认识方面,间接故意,是认识到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认识到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没有间接故意成立的可能性——可以说,即使命案被告人在某一瞬间不希望某一被害人死亡,但因为认识到死亡结果的必然发生,在之后杀人行为时的一瞬间,他还是产生了希望这一被害人死亡的意志。

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积极追求、也不采取积极措施去避免。

所以,间接故意的罪轻辩护的两个要点,一是排除死亡结果认识必然性(或者指控死亡结果认识必然性的证据不足),二是找到有证据证明的、采取的积极避免死亡措施。

三、“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孰轻孰重,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把握。

1、基本思路

虽然定罪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但是,一般而言,主观故意要由客观行为来印证,而不是单纯考虑被告人的供述。

客观行为方面,要全面、细致地审查案发全过程,包括犯罪起因(尤其是民事纠纷激化的过程)、犯罪工具的杀伤性(如三棱*刺的杀伤性要大于一般的匕首)、犯罪工具的来源(现场临时取得还是事先准备…)、行凶的手段(打、砍、刺,进攻还是防守,有目的的进攻还是无目的的乱捅乱划)、打击部位(致命部位与非致命部位;一般人是否可以认识到的致命部位)、打击力度、作案时间(白天还是夜晚、临时的还是预谋的)、作案地点(隐蔽与否、临时还是预谋选择..)、致死的具体原因(是否引发被害人其他疾病致死、是否介入其他…)…….

通过对上述提到的细节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轻罪辩护的逻辑去对抗指控的证据和证据间的逻辑。

2、疑难案件处理

对于疑难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一般是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

比如,因一时激愤而临时起意行凶的案件、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案件,如果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没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杀人行为,命案辩护律师要运用轻罪辩护的基本思路,对犯罪过程中的细节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轻罪辩护的逻辑去对抗指控的证据和证据间的逻辑,以便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创造适用条件。

指控故意杀人(既遂)罪的案件,命案辩护律师是需要去勘踏案发现场的。

3、孰轻孰重: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把握。

故意杀人(既遂)罪,并不一定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重;指控故意杀人罪是否按故意伤害罪作轻罪辩护,或者指控故意伤害罪是否按故意杀人罪作轻罪辩护,要在具体案件中把握。

对于故意杀人(既遂)罪为轻罪的,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情节较轻的:对于命案被告人大义灭亲、当场基于义愤、基于被害人请求、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可以适用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法定刑,即3-10年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转化犯:比如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有伤害故意的,一般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无伤害故意的,一般转化为故意杀人(既遂)罪。显然,前者相当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后者相当于“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显然轻于前者。

四、“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既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罪”:后者轻于前者

两种罪过中,被告人都认识到了由于自己的行为、被害人有死亡的可能性。

但是在意志上,间接故意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上述意志的支配下、表现在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人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而间接故意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或者只采取了不可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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